(2017)闽07刑更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09号罪犯张川,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张川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4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上张川的上诉,维持对张川的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486分。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65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缴款凭证,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至2025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