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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银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金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银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87号申请人:天津市金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桂鲜,经理。被申请人:天津银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赵鹏,经理。申请人天津市金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银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金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因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银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鹏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和平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账号12×××22存款360000元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