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伟申请执行王小明、王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王小明,王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住安塞区招安镇居委049号。被执行人王小明,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百货公司院内。被执行人王晓玲,女,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徐家沟政村曹村。本院在执行刘伟与王小明、王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小明、王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明、王晓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刘伟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34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