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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伟申请执行王小明、王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王小明,王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住安塞区招安镇居委049号。被执行人王小明,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百货公司院内。被执行人王晓玲,女,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徐家沟政村曹村。本院在执行刘伟与王小明、王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小明、王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明、王晓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刘伟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34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