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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葛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727号原告:刘建国,男,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红,住阜城县。被告:葛永波,男,住阜城县,。原告刘建国与被告葛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建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