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姚旺与周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旺,周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700号原告:姚旺,男,1987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被告:周明,男,5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姚旺与被告周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旺负担。审判员 冯跃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