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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阮伟军与叶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伟军,叶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2524号原告:阮伟军,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叶秀平,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伟军与被告叶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阮伟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计261.50元,由原告阮伟军负担。审 判 长  杨静盛人民陪审员  鲁良岳人民陪审员  韩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