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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友才与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朱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58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友才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朱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友才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朱兰华开发的位于抚松县万良镇“荣参华庭小区”中的三单元(从西至东数)705室、706室,605室房屋及112号、泵房1号车库交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朱兰华将其开发的位于抚松县万良镇“荣参华庭小区”中的三单元(从西至东数)705室、706室,605室房屋及112号、泵房1号车库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