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贵学、唯可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学,唯可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陈贵学,男,1988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执行人:唯可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一村104国道东5号。法定代表人:陈宗钢。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贵学与被执行人唯可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7)第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1550.57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