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3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全民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刑初45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全民,绰号尕板牙,男,生于1971年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本市七里河区。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监视居住。2014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5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全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海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全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赵全民在本市七里河区八里窑2**号其家中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03克,从赵全民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全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全民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全民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且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全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全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