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2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红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919号之一原告: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吴猛,董事长。被告:杨红梅,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计4575元,由原告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