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温祥与邵奇、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祥,邵奇,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民初2894号原告:温祥,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邵奇,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许峰,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温祥与被告邵奇、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温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邵奇给付货款528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为止,每月10000元,暂计算30000元);2、被告许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由被告许峰担保,被告邵奇赊购原告复合肥,计款380000元,2016年11月14日又赊购肥料计款128000元,并约定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2017年3月16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0000元,2017年6月初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付款。邵奇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暂无能力偿还。许峰辩称:被告担保是事实,但应当由欠款人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温祥系“红四方”复合肥灵璧经销商,许峰在禅堂××大吴街经销该复合肥。经许峰介绍并担保,邵奇向温祥赊购复合肥,其中,2016年6月18日欠复合肥款380000元,2016年11月14日欠复合肥款128000元。两次欠款,均约定月息2分,由许峰分别提供保证担保。2016年底,邵奇偿还利息20000元。至2017年3月16日,经结算,邵奇向温祥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温祥人民币伍拾贰万捌千元整,月息为壹万元,以前所有借条作废。借钱人:邵奇,担保人:许峰”。本院认为,邵奇两次赊购温祥复合肥的事实存在,结算后,邵奇未能按约定还款,应当承当继续给付货款义务。结算的528000元中含前期欠款利息20000元,该20000元不得再计算复利。原告主张后期违约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款时止,两被告均同意,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邵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温祥欠款508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至2017年3月16日利息20000元,后期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许峰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温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0元,由被告邵奇、许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鹏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