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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傅玲与被告张有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玲,张有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4570号原告:傅玲,女,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张有望,男,1933年3月8日生,汉族,汉族,住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玲与被告张有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程隽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