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受理欧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位于彭山区凤鸣镇彭祖大道南段288号家·天下12栋4单元5层10号房产(档案保管号:权0032062)的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欧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彭山区房管局发出(2017)川1402执13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位于彭山区凤鸣镇彭祖大道南段288号家·天下12栋4单元5层10号房产(档案保管号:权0032062)的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申请执行人欧某某自愿承担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