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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行审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桐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桐柏县新兴能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桐柏县新兴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474号申请人桐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罗建昌,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桐柏县新兴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根,男,汉族,1966年5月4日生。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质监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停止充装行为,并予以取缔;2、处贰拾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已缴纳罚款20000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180000元及��收罚款18000元。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桐质监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项目。审 判 长  陈新奇审 判 员  刘兴元人民审判员  吴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