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正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正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65号罪犯杨正虎,又名杨杰,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周河镇红柳沟村古沟小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靖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罚金20000元。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28号刑事裁定,对上诉人杨正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以(2012)靖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又8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未缴),刑期执行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1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正虎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杨正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正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正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正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