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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5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某某、上海市某某区某某某某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某,沈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某某,上海市某某区某某某某业主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92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原告:陈某某某,男,汉族。被告:沈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某某,女,汉族。被告:上海市某某区某某某某业主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某某、上海市某某区某某某某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某在收到本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缴纳通知后,在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预交期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若原告不预交上述诉讼费用,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娟红审 判 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何昌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广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