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庆,涟水县东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2719号原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大东镇大东街(镇政府东)。法定代表人:魏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庆,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新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佃明,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涟水县东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新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胡志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庆、第三人涟水县东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被告马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佃明、第三人涟水县东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庆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程款17842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挂靠关系。2014年期间,被告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承建第三人工程,因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案件,原告为被告垫付执行款178422.5元。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该款,但被告一直推诿不付,故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庆辩称,根据(2016)苏08民终903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庆与原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没有最终结算完毕,被告马庆已经于2017年5月15日起诉原告要求给付工程款,案号为(2017)苏0826民初3340号,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追偿款项,时机不成熟,应当在(2017)苏0826民初3340号案件结束之后,再行处理,故请求中止本案审理或者驳回原告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5日,褚正东向本院起诉原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庆、第三人涟水东鼎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75873.28元。2014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4)涟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庆给付褚正东工程款172562.5元,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第三人在欠付原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履行该份判决书,褚正东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针对该份判决,扣划了被告马庆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元、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78422.5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2014)涟民初字第44号判决书、(2015)涟执恢字第53号结案通知书等载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庆对上述事实质证称,被告马庆与原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没有最终结算完毕,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因此应当中止本案审理或者驳回原告起诉,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与本案并无关联,本案无需中止或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被告马庆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2014)涟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当给付褚正东工程款172526.5元,原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原告实际履行了义务之后,有权向被告马庆进行追偿,经本院执行结案通知书,可以确定原告实际向褚正东支付了178422.5元,被告马庆应当给付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垫付款1784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5元,由被告马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收款账号:62×××99,金额:壹仟玖佰叁拾伍元整)。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