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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伟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94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伟彬,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2016年8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伟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叶荫出庭支持公诉,梁伟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梁伟彬在其住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东新石村南边街3巷11号门口向张某贩卖冰毒1克,得款200元。同年8月21日,梁伟彬在上述住处向某艳贩卖冰毒2克,得款150元。次日,梁伟彬在上述住处又向某艳贩卖冰毒1克,得款100元。同月26日凌晨零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捕梁伟彬时,梁伟彬指使其妻子黄某(另作处理)企图将收藏在一楼冰柜顶上的毒品销毁,后被民警查获。经搜查,民警在梁伟彬身上和上述地点查获毒品一批及梁伟彬用于贩毒的手机一台。经检验,被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重5.7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的重0.11克,检出咖啡因成分的重12.3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伟彬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伟彬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其贩卖过1克冰毒给欧某,民警从其身上及家里搜出的毒品不是其的,而是一位名叫“周志明”的公安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梁伟彬在其住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东新石村南边街3巷11号向某艳贩卖冰毒2克,得款200元。同月26日凌晨零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捕梁伟彬时,梁伟彬指使其妻子黄某(另作处理)企图将收藏在一楼冰柜顶上的毒品销毁,后被民警查获。经搜查,民警在梁伟彬身上和上述地点查获毒品一批、矿泉水瓶1个、苹果4S手机1部及红色无牌男装摩托车1辆。经检验,被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重5.7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的重0.11克,检出咖啡因成分的重12.31克。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第一份笔录的内容为:2016年7月上旬(大约是2日),我通过老乡介绍认识了平某梁伟彬,他是贩卖毒品的,电话136××××1233。我认识梁伟彬后就开始用手机136××××2997联系梁伟彬购买冰毒吸食,基本上每隔一两天就购买100元(重约0.5克)的冰毒。我至今向梁伟彬约购买五次冰毒,每次都是先电话联系好后再到他住处的楼下交易,之后我在平东一带的无牌公寓开房吸食。后我于同年8月25日20时许到桂城派出所举报梁伟彬,并带民警到梁伟彬的住处准备抓捕。当晚22时许,我用自己的手机联系梁伟彬购买冰毒,等梁伟彬出门口时让警察抓捕,当晚梁伟彬被警察当场抓获。我最后一次向梁伟彬购买冰毒是在2016年8月12日左右,之后再没有购买毒品,但我也经常联系梁伟彬聊天。我和梁伟彬熟悉后,他带我到他家里玩,我见他家里二楼大厅放了很多冰毒和红色的麻果,冰毒用透明胶袋包装,每包约重1克,麻果也用透明胶袋包装,梁伟彬家里最多时有50多克的冰毒和麻果。我有几次(8月5日至12日期间)向梁伟彬购买毒品时都见到他在二楼的大厅吸食冰毒.第二份笔录的内容为:我自己向梁伟彬购买过冰毒一次,另外一次是跟欧某一起向梁伟彬购买。我自己购买的那次是在2016年8月初的一天16时许(具体日期时间记不起),我用130××××5051打梁伟彬的手机136××××1233问他有没有冰毒卖,后我到梁伟彬的住处门口向他购买了200元约1克重的冰毒,之后回平洲六村的出租屋吸食。2016年8月21日晚上,欧某过来我的出租屋找我聊天。聊天的过程中欧某说他去找梁伟彬购买100元的冰毒,我就说我也去,欧某先用他电话136××××2997打了梁伟彬电话问他有没冰毒卖,梁伟彬说有并叫欧某过去他家拿,之后欧某就开他的摩托车搭我一起去到平东新石村南边街3巷11号梁伟彬的家里找梁伟彬。我们过去后,我给了欧某100元叫他帮我也拿一包冰毒,之后欧某就一个人上去梁伟彬家里。过了一会儿,欧某就出来了,后他就开摩托车搭我回去我六村的出租屋门口,欧某将帮我买的冰毒给我后就走了,之后我就在出租屋吸食了那包冰毒。这次我没有与欧某一起进梁伟彬住处购买毒品是因为我向梁伟彬买1克冰毒要200元,而欧某买的话才要100元,所以我没有与欧某一起进梁伟彬家里。证人张某辨认出被告人梁伟彬、证人欧某,并对购毒地点进行了指认。2、证人欧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8月21日21时左右,我开摩托车过去平洲六村张某的出租屋找她聊天。聊天的过程中我跟张某说去找梁伟彬购买100元的冰毒,张某听我说去找梁伟彬购买冰毒就说她也去,我说可以,我就先用我的电话136××××2997打梁伟彬的电话136××××1233问他有没冰毒卖,梁伟彬说有并问我要多少,我说要100元的冰毒,梁伟彬叫我去他家里拿,之后我就开我的摩托车搭张某一起去到平东新石村南边街3巷11号梁伟彬的家里找梁伟彬。去到梁伟彬家门口的时候张某给了100元叫我帮她也拿一包冰毒,她自己就不上去了,之后我就自己上去梁伟彬家里,在梁伟彬家里我给了200元给梁伟彬,梁伟彬就给了两包透明胶袋装着的冰毒给我,每包重约1克。拿了冰毒之后我就开摩托车搭张某回去她六村的出租屋门口,我将帮她买的冰毒给她后就走了,之后我就回去吸食了那包冰毒。我帮张某买冰毒是因为张某说她向梁伟彬购买价钱贵很多,我买100元的冰毒,她就要200元才买到。另外我自己于2016年8月22日15时许(具体日期、时间记不起)打电话联系梁伟彬向他购买过一次100元重约1克的冰毒,当时也是在梁伟彬家中交易。证人欧某辨认出被告人梁伟彬、证人张某,并对购毒地点进行了指认。3、证人梁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8月25日23时许,我听到外面有响声就出去看看,我就看到一群不认识的男子(当时我还不知道他们是警察)将我的儿子梁伟彬制服并戴上了手铐,我就马上上前去。警察向我出示了警察证,但是我儿子梁伟彬大喊说他们不是警察,我就跑回去,在家门口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棍冲过来挥舞想解救我的儿子。警察向我出示了警察证并大喊他们是警察,并上前制止我,我才把铁棍放回去家门口,又再从家门口地上拿了半块砖头走出来。后我看见梁伟彬蹲在地上,他的两部手机放在他旁边的地上,警察守在他旁边。我很久之前听我儿子说他有一部手机是用来联系吸毒人员的,我就冲上去把我儿子那两部手机扔到旁边的水沟里面,这时警察上前制服我。当时我看到警察从我儿子身上搜出一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毒品冰毒和两部手机。我见过很多次我儿子叫一些吸毒人员在他住的屋子里吸毒。他应该是从2016年2、3月开始吸食毒品的。4、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6年8月26日零时许,我在一楼房间里面和儿子睡觉,突然听到外面很吵,我丈夫梁伟彬很大声叫我将东西丢了,当时我想了想,之前我丈夫跟我说过有什么问题就叫我将冰箱顶上的毒品丟掉,于是我就从冰箱顶拿了一包用纸巾包着的毒品,当我去到厕所时门被民警撞开了,我就吓了一跳,我手上拿着的那包毒品就散落在厕所周围,后来那些毒品都被警察起获了。证人黄某指认其帮助被告人梁伟彬把毒品扔掉的具体位置。5、抓获经过、起赃经过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内容为:2016年8月26日凌晨零时许,桂城派出所民警在桂城街道平洲平东新石村南边街3巷11号将被告人梁伟彬抓获,并在该住处一楼厕所、二楼大厅及梁伟彬身上查获毒品和吸毒工具。民警在该住处一楼厕所厕兜旁边起获的7包用透明密封袋装着的白色晶体净重5.19克、1包用透明密封袋装着的红色粉末净重1.67克、1小瓶用白色塑料瓶装着的猪肝色颗粒净重3.45克,屋内二楼大厅地上起获的红色粉末净重10.64克、屋内二楼大厅台上起获的1包用透明密封袋装着白色粉末净重0.11克,从梁伟彬身上起获的1小包用透明密封袋装着的白色粉末净重0.54克。6、称重、取样笔录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内容为:被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重5.7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的重0.11克,检出咖啡因成分的重12.31克。7、检查笔录、起获的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内容为:从梁伟彬的出租屋内扣押矿泉水瓶1个、白色晶体7小包净重5.19克、红色粉末1包净重1.67克、猪肝色颗粒1包净重3.45克、红色粉末1包净重10.64克、白色粉末1包净重0.11克、白色晶体1包净重0.54克、苹果4S手机1部、红色无牌男装摩托车1台。8、现场检测报告书,内容为:被告人梁伟彬的尿检甲基苯丙胺、吗啡均为阳性;张某的尿检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均呈阴性;黄某的尿检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9、手机通话清单,内容为:手机号码136××××1233(开户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登记户名陈桂全)于2016年8月1日16时18分至40分,与张某的手机号码130××××5051有三次通话,其中前二次为主叫,第三次为被叫,通话地点均在佛山地区;手机号码136××××1233于8月15日23时与张某的手机号码130××××5051有一次通话,为被叫,通话地点在佛山地区;手机号码136××××1233于8月16日22时17分至32分与张某的手机号码130××××5051有四次通话,均为主叫,通话地点均在广州地区;手机号码136××××1233于8月21日21时53分至22时51分与欧某的手机号码136××××2997有三次通话记录,梁伟彬均为被叫,通话地点均在佛山地区;手机号码136××××1233于8月22日15时31分与欧某的手机号码136××××2997有一次通话记录,时长32秒,均为被叫,通话地点在广州地区。欧某的手机号码136××××2997于2016年7月20日至8月27日与张某的手机号码130××××5051有多次通话,有主叫与被叫,通话地点均在佛山地区;8月22日15时31分与手机号码136××××1233有一次通话记录,时长32秒,为主叫,通话地点在佛山地区。10、行政处罚材料及被告人的人口信息。11、讯问录像、辨认录像、搜查录像。12、被告人梁伟彬的供述,第一份讯问笔录的内容为:我没有吸食毒品,从我家中起获的吸毒工具是“肥文”的,他是广州赤岗人,具体地址不详,年约50岁。当时他是拿着工具到我家里准备试货的,但我没有吸毒就将工具留在家里了。136××××1233的电话号码不是我的,是我盗窃别人的。第二份讯问笔录的内容为:我有吸食毒品,前后吸食了十余次。从我家中搜出的毒品是一名叫“肥文”的广州男子大概在2016年8月23日20时许给我的。当时他给了我约5克毒品,是冰毒和麻果。他给我的毒品我是用来吸食的,没有贩卖给他人。我一直是民警周志明的特情,多次帮他提供线索抓吸毒人员,我想让他这次帮我一下,所以就说毒品是他给我的。我的手机号码136××××1233是我在广州那边盗窃别人的,后来就用了他的手机号码来上网。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伟彬于2016年8月1日向张某贩卖毒品冰毒一次1克及于同月22日向某艳贩卖毒品冰毒一次1克的事实,因仅有两名吸毒人员的证言及通话清单予以证实,梁伟彬否认向二人贩卖毒品冰毒,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梁伟彬于2016年8月21日向某艳贩卖毒品冰毒一次共2克的事实,有证人欧某、张某的证言及通话清单予以证实,其中两名证人关于如何购买的细节问题均陈述吻合,且有通话清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梁伟彬辩称从其身上及家中起获的毒品是他人所给的问题,经查,梁伟彬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家中搜获的毒品是一名叫“肥文”的男子给其的,后又供述是一名叫“周志明”的公安给的,其关于毒品来源的供述前后反复,但证人黄某证实梁伟彬告知其有事情的时候要将家中的毒品进行销毁,证人张某、欧某均证实梁伟彬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故从梁伟彬家中及其身上起获的毒品数量均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伟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73克,海洛因0.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伟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73克、海洛因0.11克、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12.31克、矿泉水瓶1个,均予以没收并销毁;苹果4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摩托车一辆,发还被告人梁伟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静芳人民陪审员  谢肖琼人民陪审员  李桂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诗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