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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与朴正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朴正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801号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张维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鸿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朴正吉,男,现住图们市,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正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