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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宜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建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建财,周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026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宜黄县世纪大道延伸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127MB0169228U。负责人:罗时强,系宜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礽忠,系宜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熊建财,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执行人:周巧燕,女,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宜(东)计生征决[2016]第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其内容如下:决定对熊建财、周巧燕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5419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依法行政。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申请执行人熊建财、周巧燕作出的宜(东)计生征决[2016]第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没有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宜(东)计生征决[2016]第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跃祥审判员  龚晗璐审判员  贺红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