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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苏永春、广西钦州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永春,广西钦州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执74号申请执行人苏永春,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委托代理人黄能梅,被执行人广西钦州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新兴街48号白沙小区1栋13号铺。法定代表人王丹平,总经理。李烈艳申请执行广西钦州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广西钦州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7执70号李烈艳申请执行广西钦州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