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1224号原告:金某某,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工业街经委宿舍**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1121198108140026被告:熊某某,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工业街经委宿舍**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429001197607140435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被告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03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脾气性格各异,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于2004年5月4日生大女儿熊伊晴,2007年生二女儿熊依轩,现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婚后没有责任心,所挣工资不为家庭做贡献,家庭开销全部由原告负担。被告于2016年1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看过孩子及原告,未尽到做父亲的义务。综上,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熊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以来较好,虽有拌嘴,但没有达到破裂程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3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4年5月4日生长女熊伊晴,2007年1月20日生次女熊依轩。原告称多年来,由于夫妻感情一直不融洽,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一直以来较好,虽有拌嘴,但没有达到破裂程度,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考虑到双方是自由恋爱且结婚十多年并育有两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应妥善处理家庭事务。被告熊某某应珍惜这次机会,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之处,争取和睦相处,共建美好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苟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