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轩瑞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宝鸡中宝生态休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轩瑞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宝鸡中宝生态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698号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负责人:彭凯旋,任经理。委托代理人:习宏伟,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慧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轩瑞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冯春霞,任执行董事。被告:宝鸡中宝生态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陈大山,任执行董事。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字陕西分公司)与被告轩瑞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瑞公司),宝鸡中宝生态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天字陕西分公司起诉称,2014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轩瑞公司就位于宝鸡市金台大道296号的《金桥大成国际商贸城》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工程保证金150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证金的收条。但是由于被告原因该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后经原告和被告轩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春霞协商,被告承诺返还上述交纳的工程保证金及利息等共计370万元,2016年3月底归还150万元,余下款项于7月前归还,但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分文,无奈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工程质保金、利息及损失共计370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两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找到两被告,不能向两被告送达。在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所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亦不同意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该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重庆天字陕西分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小玲人民陪审员 黄晟磊人民陪审员 周雅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若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