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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丽萍与冯新晨、李玉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萍,冯新晨,李玉秀,李玉华,黄仲哲,黄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290号申请人:郭丽萍。被申请人:冯新晨。被申请人:李玉秀。被申请人:李玉华。被申请人:黄仲哲。被申请人:黄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萍与被告冯新晨、李玉秀、李玉华、黄仲哲、黄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新晨、李玉秀、李玉华、黄仲哲、黄太明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郭丽萍以其自己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西江街8-1号(3-6-2),建筑面积143.91平方米(老卷号:9-2-0107355、新档案号:4-2-0226202、沈房权证皇姑字第××号)的房屋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丽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郭丽萍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西江街8-1号(3-6-2),建筑面积143.91平方米(老卷号:9-2-0107355、新档案号:4-2-0226202、沈房权证皇姑字第××号)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冯新晨、李玉秀、李玉华、黄仲哲、黄太明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丽萍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青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