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王文平、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王文平,冯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09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796995030,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33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李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璐,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被告:王文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冯伟,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王文平、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764元,减半收取计1882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