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与张红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张红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781号原告: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红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安,陕西世纪领航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红,女,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子长县。原告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张红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