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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淑云与刘克欣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云,刘克欣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35号原告:王淑云,女,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克欣,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原告王淑云与被告刘克欣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淑云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云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淑云负担。审判员  刘佳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