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淑云与刘克欣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云,刘克欣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35号原告:王淑云,女,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克欣,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原告王淑云与被告刘克欣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淑云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云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淑云负担。审判员 刘佳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