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军与张军、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张军,张莉,朱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79号原告:刘军,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军,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莉,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朱新建,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张军、张莉、朱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