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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志强、罗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强,罗文,上高县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保79号申请人:江志强,男,200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学生,住上高县。法定代理人:江某(系江志强之父),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哥)。申请人:罗文,男,200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学生,住上高县。法定代理人:罗某(罗文之父),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执行人:上高县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599687116),法定代表人:陈茂华,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上高县。被执行人:李文胜,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司机,住上高县。申请人江志强、罗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李文胜驾驶的上高县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C×××××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进行保全(车辆识别代号:LVBV3PDB8FN156593)。申请人江志强、罗文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地强、罗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文胜驾驶的上高县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C×××××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晏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