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8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唐子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58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唐子英,女,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唐子英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1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唐子英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完全符合第119条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卷材料表明,上诉人唐子英与前夫王某因诉讼,双方均提供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其中鲁进宇作为王某的主治医生作了唐子英使用热水袋造成王某烫伤,并为王某聘请了无资质的护理工等的证言。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王某与唐子英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依法作出判决。现上诉人唐子英以鲁进宇的不实证词导致其诉讼败诉要求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因证人证言是一种辅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属于诉讼证据之一,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且证据不属于诉讼标的范围,当事人不得针对诉讼证据单独提起诉讼。至于此后鲁进宇关于不清楚判决认定的事实的陈述,只是鲁进宇的证词采信与否,并不能成为诉的对象。证人证言是否采信,是否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均取决于审理法院。故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