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文书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书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2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洪。被告人文书彪,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2003年9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文书彪接到张光生购买毒品的微信信息后,双方约好在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金都大厦楼下进行毒品交易。凌晨2时许,被告人文书彪携带毒品窜至金都大厦后面的保安亭处,张光生将现金人民币250元交给被告人文书彪,文书彪接到钱后交付冰毒交给张光生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文书彪身上缴获毒资250和毒品1小包。经鉴定,从文书彪身上缴获的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8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书彪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文书彪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书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1小包(甲基苯丙胺0.88克)、作案手机卡1张,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25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李丽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 怡书 记 员 冯微微速 录 员 陈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