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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登虎与被执行兰州西津绿色果蔬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登虎,兰州西津绿色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登虎被执行人:兰州西津绿色果蔬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赵志坚,系该合作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莫登虎与被执行兰州西津绿色果蔬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103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西津绿色果蔬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登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本院(2016)甘0103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魏林海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