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立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立敏,卢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6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金山大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0037875-9。法定代表人张鹏飞,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春生,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健,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立敏,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执行人卢凤杰,女,1979年9��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卫计(2016)0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5035元,并从2017年1月21日起每月加收欠款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唐立敏、卢凤杰于2001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17日生育第一个子女,于2009年3月4日生育第二个子女,2015年12月6日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被执行人唐立敏、卢凤杰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唐立敏、卢凤杰征收社会抚养费55035元。被执行人唐立敏、卢凤杰收到抚卫计(2016)0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催告书后���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卢凤杰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结婚证、户口本、抚宁区统计局出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调查处理意见、告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权对被执行人唐立敏、卢凤杰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政策外生育行为进行查处。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抚卫计(2016)0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唐立敏、卢凤杰政策外生育的事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的抚卫计[2017]042号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强制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崔 征审判员 史国平审判员 池会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