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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漆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漆某某,男,汉族,家住南昌市。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星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峰,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漆某某在南昌的大学内开了几家包子店,曾经在网络视频上看见小偷被抓,觉得小偷都很蠢,要是自已去肯定不会被抓,而且自已也曾向员工表示过想做江洋大盗的想法。于是被告人准备好了伪装的手套、帽子、口罩等工具进行盗窃。1、2016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漆某某窜至九江德安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盗窃,盗窃4包南京“九五之尊”香烟以及冬虫夏草(数量不确定)。烟被漆某某抽调,冬虫夏草被漆某某泡酒喝掉。2、2017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漆某某窜至南昌市桑海开发区中科新建有限公司,弄断了老总办公室窗户的保险杆:进入老总办公室进行盗窃。盗窃14瓶飞天茅台酒,一套新版人民币纪念币,酒被漆某某全部卖掉。3、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漆某某秘密潜入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园鼎泰钢构厂老总刘宏群办公室内进行盗窃。在办公室内盗得中高档香烟利某8条、泰山9条、熊猫9条、问道2条、红塔山大师5条、玉溪境界2条、大和4条、天子2条、兰州1条、和天下6条、黄鹤楼6条、天叶2条、庄园2条、云烟3条、小天叶2条。其中利某8条、泰山9条、熊猫9条系真烟以外,其他均是假烟。并且还盗窃五粮液一瓶,上海华联和良品超市的购物卡,以及一块麒麟形状的玉。经高安市价格认定检测管理局对上述被盗物品进行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格33020元。加上上海华联和良品超市购物卡4200元左右,被告人漆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约37220元。另查明,被告人漆某某的亲属赔偿了失主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失主刘某2、魏某、王某的陈述、证人程某、陈某、廖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高某[2017]8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漆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漆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