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史立鹏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立鹏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4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立鹏,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住上海市静安区。辩护人史贵勇,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立鹏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立鹏及其辩护人史贵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田林新村派出所民警陆某某、瞿某某接警驾驶一辆警车至本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处理被告人史立鹏之弟史某某(另行处理)参与的一起治安事件。被告人史立鹏接史某某电话后乘坐一辆保时捷轿车赶至现场,因被告人史立鹏欲见其弟遭到陆某某等人的拒绝,被告人史立鹏将自己的车辆横停于警车后方。待陆某某等人处警下楼后,被告人史立鹏无故阻拦民警执法,并召集数名男子采取近距离拍照、叫喊“警匪一家”、推搡等方式对民警进行威胁、挑衅,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交通堵塞5分钟以上。后被告人史立鹏被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史立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史立鹏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史立鹏系累犯。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史立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证人陆某某、瞿某某、郜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警员信息、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监控录像及截图和被告人史立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立鹏采用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史立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立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锡伟人民陪审员 马颖菁人民陪审员 仇蕴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