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1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伟佳欣金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利昌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伟佳欣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利昌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5352号原告深圳市宏伟佳欣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下早工业区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00443H。法定代表人田玉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天喜,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民,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伟利昌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和平西路鹏华工业园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72045。法定代表人刘幸利。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9824.38元;2、被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9824.38元属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伟利昌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伟佳欣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9824.38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9824.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苟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