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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秀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秀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34号罪犯谢秀娣,女,1968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将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秀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谢秀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秀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谢秀娣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谢秀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秀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谢秀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秀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