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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蓝立方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中鼎国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吕达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蓝立方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鼎国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吕达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374号原告:北京蓝立方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1号楼3层303-193。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宇,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鼎国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702-3号。法定代表人:吕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达,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北京蓝立方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鼎国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吕达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