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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永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2704号原告:于寿年,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新安村。被告:马永平,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地址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寿年与被告马永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寿年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寿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于寿年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