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春才与邢兆山司法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才,邢兆山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特3号申请人:刘春才,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人:邢兆山,男,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春才与邢兆山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相邻纠纷,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经长清区马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因值雨季,北邻邢兆山一周内将院墙抹灰完成,并在墙头上挂瓦,防止雨水再次阴入南邻。二、如此措施不行,不能解决阴水问题,北邻保证将南院墙拆除,以保证南邻后墙不再阴水。三、此协议双方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如有违约,由长清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费用由违约方全部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春才与邢兆山于2017年7月17日经长清区马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成达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兴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