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龙某、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某,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司机,住湖北省宣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汽车销售员,住湖北省宣恩县,上诉人龙某为与被上诉人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5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龙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龙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韩艳芳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