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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顾俊斌与潘兴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俊斌,潘兴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815号原告顾俊斌,男,1991年3月16日生,住海安县。委托代理人肖毅,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兴伟,男,1983年12月6日生,住海安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29号。负责人龚文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秀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顾俊斌与被告潘兴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顾俊斌于2017年7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俊斌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规避法律,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俊斌撤回对被告潘兴伟、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俊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