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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罗龙海与六枝特区牂牁镇人民政府、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龙海,六枝特区牂牁镇人民政府,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王国珍,王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01行初89号原告罗龙海,男,1989年6月2日出生,布依族,住六枝特区,委托代理人张钦松,系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81103714。被告六枝特区牂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六枝特区牂牁镇。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镇镇长。被告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六枝特区矿业路与那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龙启江,系该局局长。第三人王国珍,男,1940年11月22日出生,布依族,住六枝特区,第三人王光平,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布依族,住六枝特区牂牁镇牂牁村板停组,身份证号码:520203198006145011。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龙海诉被告六枝特区牂牁镇人民政府、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国珍、王光平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在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权,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龙海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审 判 长  刘春雷审 判 员  范玉清人民陪审员  黄仙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苏 春书 记 员  耿凤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