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生照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生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崔生照,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生照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4日作出(2002)泽法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崔生照归还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至2002年10月30日的利息5128.99元,2002年10月30日以后孳生利息由崔生照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的千分之三计算向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还款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101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1315元,由崔生照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525执恢12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19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且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涛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