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2064号童生成诉童知恭恢复原状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生成,童知恭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064号原告:童生成,男,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花(系童生成儿媳),女,汉族,村民。被告:童知恭,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生成与被告童知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生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生成以“我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生成负担.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华文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