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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爱萍与刘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萍,刘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459号原告马爱萍,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刘鹏程,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萍与被告刘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萍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爱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退付原告马爱萍502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