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玉远与张德会;朱清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781执恢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远,张德会,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远,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被执行人:张德会,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朱清,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张德会长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远与被执行人张德会、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清拥有猎豹牌汽车(车牌号:川AXXX**)、丰田牌汽车(车牌号:川SXXX**)、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车牌号:川SXXX**)各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清所有的猎豹牌汽车(车牌号:川AXXX**)、丰田牌汽车(车牌号:川SXXX**)、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车牌号:川SXXX**)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述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应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