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金干与李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干,李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879号原告:金干,男,汉族,l996年3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李衡,男,汉族,1997年8月3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干诉被告李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和被告李衡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l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干撤回对被告李衡的起诉。案件撤诉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金干负担。审判员 蔡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