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金干与李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干,李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879号原告:金干,男,汉族,l996年3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李衡,男,汉族,1997年8月3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干诉被告李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和被告李衡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l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干撤回对被告李衡的起诉。案件撤诉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金干负担。审判员  蔡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