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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赵玉梅与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梅,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562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梅,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7幢28-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662566。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玉梅与被执行人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10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玉梅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房屋、车辆、银行等“四查”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公司已停业。申请人尚未受偿5375元。执行费50元未收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5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罗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苗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