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冉松、田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冉松,田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金庭苑综合楼A幢。负责人:刘宗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冉松,男,生于1982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田小玲,女,生于1983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冉松、田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冉松、田小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小玲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平才 搜索“”